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资本”)委托,
指派霍晶律师、周清律师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
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录大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凭
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3,722,13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078%,均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
3,802,205,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179%。
另外,受限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公司仅有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含
子议案)
2.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含子议案)
3.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4.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期)有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全资子公司新设 SPV 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为境外 SPV 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 2020 年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及授信的议案
10.关于选举洪海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与公司已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审议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
其中:全部议案进行了分段计票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2、
3、4、5、6 涉及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周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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