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
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
效益,增加公司经营收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
司业务正常运行;
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制
定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独立董事:孔祥忠、刘国健、余俊仙
2020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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