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为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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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2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专人直接送达或通讯的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号楼 3 楼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

议由董事长周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现阶段业务发展,为能推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

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资产配套额度和应收账款保兑与贴现等,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1 年,由周勇先

生无偿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专项研发资金、外
出作业补贴及捐赠活动的议案》

    为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担当,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一份力量,董事会同

意公司使用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抗疫情产品的研发、技术人员外出作业的额外
补贴以及抗疫情产品的免费使用和捐赠活动。本次专项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专项研发资金、外出作业补贴及捐赠活动的独立意见》详见
2020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宁群仪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董
事会申请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为了确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董事会同意选举周勇先

生为(简历见附件)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当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周勇: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7 年--至今任职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兼任合肥赛为智能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辉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鞍山
学院董事长、合肥赛为智慧医疗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合肥赛鹰通用航空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前海博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赛吉智慧城

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周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933,601 股,除与公司董事周
新宏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晓清先生是兄弟关系,存
在关联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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