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要求,作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后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
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进行的调整合理、切
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
实可行。
3、公司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 2020 年 2 月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的要求,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审议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从才 宋燕霞 周萍华
202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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