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生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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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昊海生科”)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审
议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四项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3,000,000 元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
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况。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是为有效管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常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同
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即按照中国、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或
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需要,回购不超过本决议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相关决议案获类别股东大会分别通过时已发行 H 股的 10%,将有利于且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董事会仅会于回购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的情况下,方会作出回购 H 股行动。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提
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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