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就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减少银行贷款,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用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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