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方邦股份 股票代码:688020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FANGBANGELECTRONICSCO.,LTD.)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 11 号 A5 栋第六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二〇一九年七月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科创板市场涨跌幅限制放宽、流通股数量较少、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
融券标的等因素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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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
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 5 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
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2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36 个月不等,保荐机构跟投股份
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 18,253,153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82%,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 2019
年 7 月 17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56
倍。本次发行价格 53.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8.51 倍,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
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发行人所处电磁屏蔽膜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涉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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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权的不当申请并使用、利用诉讼仲裁事项拖延或打击竞争对手等。发行人一直
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虽然发行人已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
仍存在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与此同时,尽管发行人一直坚持自主研发,
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仍不能排除因疑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起诉的可能
性。
2、核心技术泄密与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技术导向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技术包括精密涂布技术、卷
状真空溅射技术、连续卷状电镀/解技术、材料合成及配方技术等。发行人已将
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仍存在部分非专利核心技术或工艺,因此这部分非
专利技术或工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同时,在技术研发和产品
生产过程中,发行人技术人员对技术均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如果该等技术人员流
失或泄密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后续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可能形成核心技术泄露的风
险。
(二)经营与研发风险
1、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竞争对手为拓自达、东洋科美等少数厂家。公
司除与现有竞争对手拓自达、东洋科美进行竞争外,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可能
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掌握技术,行业壁垒降低,形成新的竞争对手,现有行业竞争
格局可能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产品竞争可能会有所加剧。如果发行人不能在技术
储备、产品布局、销售与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保持相对优势,将导致发行人竞
争力减弱,难以保持以往经营业绩较高的增速,对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 72.11%、73.17%和
71.67%。未来行业波动、现有产品竞争加剧、新技术更迭或新竞争者进入、汇率
波动等因素可能使得发行人的产品售价下滑,届时如果发行人原材料、工艺和规
模效应等优势不能使产品单位成本也相应幅度下降,发行人的毛利率可能下滑,
导致发行人的营业利润有所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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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产品结构单一和下游应用领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电磁屏蔽膜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9.41%、
99.23%和 98.78%,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电磁屏蔽膜产品目前直接下
游客户均为 FPC 厂商,终端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领域。在公司其他
产品尚未大规模投入市场前,如果电磁屏蔽膜产品销售受到市场竞争加剧、新技
术更迭或新竞争者进入等因素的影响有所下滑,将会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产品电磁屏蔽膜为 FPC 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其直接下游行业主
要为 FPC 行业,目前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下游应用领域
较为集中。虽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电子等电子产品的需求与日俱
增,若未来下游消费电子等行业发生波动,且对 FPC 需求发生不利影响,将可
能对发行人电磁屏蔽膜产品的经营持续性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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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2 号),同意本公司首
次公开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决定书〔2019〕151 号”同意,证券简称为“方邦股份”,证券代码为“68802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方邦股份;扩位简称:方邦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0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53,15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746,847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的跟投
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 8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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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及发行后
股东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跟投主体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满足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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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zhou Fangbang Electronic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苏陟
成立日期 2010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 11 号 A5 栋第六层
计算机零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子
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镀设备及装置制造;电线、电缆制造;试验
机制造;电磁屏蔽器材的研究、开发、设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经营范围
电磁屏蔽器材的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
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金属表面处理及
热处理加工;
高端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专注于提供高端电子材料及应
主营业务 用解决方案,现有产品包括电磁屏蔽膜、导电胶膜、极薄挠性覆铜
板及超薄铜箔等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 020-82512686
传真号码 020-3220300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fbflex.com
电子邮箱 dm@fbflex.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 佘伟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分别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1,455.5802 万股、1,408.6260 万股、720.0000 万股、234.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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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分别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比例为 24.26%、23.48%、12.00%、3.91%,
共计 63.65%。
本次发行后,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合计持有发行人 47.73%
的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的具体情况如下:
1、胡云连
胡云连,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51302219720729****。
2、力加电子
公司名称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683252628Q
法定代表人 苏陟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 万元
注册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284 号 5021 室(在保税物流园区内)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284 号 5021 室(在保税物流园区内)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无实际业务经营,为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平台。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 苏陟持股 50%;夏登峰持股 40%;李冬梅持股 10%。
力加电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0,341.46
净资产 10,341.46
科目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2,7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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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3、美智电子
企业名称 广州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04313022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苏陟)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9 日
认缴出资额 126,315 元
实缴出资额 126,315 元
注册地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284 号 5021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284 号 5021 室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无实际业务经营,为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平台。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美智电子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美上电子 普通合伙人 0.50 3.96%
2 苏陟 有限合伙人 5.00 39.58%
3 李冬梅 有限合伙人 4.50 35.63%
4 高强 有限合伙人 1.58 12.50%
5 佘伟宏 有限合伙人 1.05 8.33%
合 计 12.63 100.00%
美智电子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655.52
净资产 243.13
科目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593.52
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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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智电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美上电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美上电
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304417470P
法定代表人 苏陟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0 万元
注册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 284 号 5021 室(在保税物流园区内)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无实际业务经营,为发行人股东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 苏陟持股 60%,李冬梅持股 40%
4、李冬梅
李冬梅,女,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1011219790115****。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苏陟、李冬梅、胡云连。其中苏陟和李冬梅为夫
妻关系。
胡云连、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李冬梅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1,455.5802 万股、1,408.6260 万股、720.0000 万股、234.7710 万股,分别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比例为 24.26%、23.48%、12.00%、3.91%,共计 63.65%。
其中,力加电子、美智电子系苏陟和李冬梅共同控制的企业。因此,苏陟、李冬
梅、胡云连合计控制发行人 63.6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苏陟、李冬梅、胡云连合计控制发行人 47.73%的股份,仍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陟、李冬梅、胡云连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陟,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210203197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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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冬梅,女,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1011219790115****。
胡云连,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51302219720729****。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任期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苏陟 2018.12.05—2021.12.04
员
胡云连 董事 2018.12.05—2021.12.04
李冬梅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2.05—2021.12.04
刘西山 董事 2018.12.05—2021.12.04
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
高强 2018.12.05—2021.12.04
人员
王靖国 董事 2018.12.05—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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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现任职务 任期
田民波 独立董事 2018.12.05—2021.12.04
钟敏 独立董事 2018.12.05—2021.12.04
金鹏 独立董事 2018.12.05—2021.12.04
夏登峰 监事会主席 2018.12.05—2021.12.04
赵亚萍 监事 2018.12.05—2021.12.04
喻建国 职工监事 2018.12.05—2021.12.04
佘伟宏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8.12.05—2021.12.0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
股票和债券的数量及相关限售安排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现任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苏陟 10,064,149 10,064,149
术人员
胡云连 董事 14,555,802 14,555,802
李冬梅 董事、副总经理 2,347,710 4,087,643 6,435,353
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
高强 899,979 899,979
技术人员
夏登峰 监事会主席 1,408,626 5,634,504 7,043,130
佘伟宏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99,986 599,986
注:间接持股数量=对应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对应持股平台的出资额÷该持股平台总出资额),并进行四舍五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四、发行申报前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为激励公司核心管理人员,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美智电子各合
伙人签署了《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同意美智电子新增合伙人高强、佘伟
宏,本次增资完成后,高强、佘伟宏分别持有美智电子 12.50%和 8.33%的出资
份额,美智电子持有公司 12.00%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情况,也不存在实施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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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及发行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限售
权) 选择权) 备注
名称 期限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
胡云连 14,555,802 24.26% 14,555,802 18.19%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力加电子 14,086,260 23.48% 14,086,260 17.61%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易红琼 7,512,672 12.52% 7,512,672 9.39% - - -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美智电子 7,200,000 12.00% 7,200,000 9.00%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松禾创投 5,845,800 9.74% 5,845,800 7.31% - - -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叶勇 2,695,420 4.50% 2,695,420 3.37% - - -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李冬梅 2,347,710 3.91% 2,347,710 2.93%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小米基金 2,000,000 3.33% 2,000,000 2.50%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夏登峰 1,408,626 2.35% 1,408,626 1.76% - - -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黄埔斐君 1,200,000 2.00% 1,200,000 1.50% - - -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嘉兴永彦 1,147,710 1.91% 1,147,710 1.43% - - -
起 36 个月
华泰创新投 自上市之日
- - 800,000 1.00% - - -
资有限公司 起 24 个月
网下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
- - 946,847 1.18% - - -
份 起 6 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1,746,847 77.18%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8,253,153 22.82%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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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18,253,153 22.82% - - 无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胡云连 14,555,802 18.1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 14,086,260 17.6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易红琼 7,512,672 9.3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广州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
4 7,200,000 9.0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
5 5,845,800 7.3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资中心(有限合伙)
6 叶勇 2,695,420 3.3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李冬梅 2,347,710 2.93%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小
8 2,000,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 夏登峰 1,408,626 1.7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广州黄埔
10 1,200,000 1.5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斐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58,852,290 73.56% -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均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获配股数 8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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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00%
数量的比例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
限售安排
届满后,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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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3.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市盈率 38.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的市净率为 3.09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0 元/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42 元/股。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7,600,000.00 元,均为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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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7 月 1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
[2019]7-6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止,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为 1,077,600,0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79,039,622.63 元,其
中:计入实收股本 20,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59,039,622.63
元。连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 60,000,000.00 元,本次公开
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 80,000,000.00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9,856.04 万元(不含增值税),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主要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 7,776.60
2 审计验资费用 1,122.64
3 律师费用 443.40
4 信息披露费用 460.38
5 发行手续费用 53.02
合计 9,856.0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7,903.96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6,85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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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9〕7-126 号”《审计报告》,
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包括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
健审〔2019〕7-360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
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等都较
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和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在
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
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较上年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41,662.13 36,189.54 15.12%
流动负债(万元) 2,057.78 2,234.49 -7.91%
资产总额(万元) 51,832.06 45,258.01 14.5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9.26% 10.49% -1.2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97% 4.94% -0.9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47,883.36 41,485.45 15.42%
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
7.98 6.91 15.42%
净资产(元/股)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1-6 月 本报告期较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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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906.50 13,825.22 0.59%
营业利润(万元) 7,800.60 6,856.86 13.76%
利润总额(万元) 7,800.53 6,827.46 14.2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6,397.91 5,605.73 14.13%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665.42 5,468.21 3.61%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7 0.93 14.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94 0.91 3.61%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32% 15.28% -0.9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12.68% 14.90% -2.22%
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127.28 4,691.91 -12.03%
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69 0.78 -12.03%
流量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19 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保持良好势头,2019 年 1-6 月,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 13,906.50 万元,与去年同期总体持平,略有增长;2019 年 1-6 月,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397.91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4.13%,增
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原因系 2019 年 1-6 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及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三、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总资产为 51,832.0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3%,
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致;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为 47,883.36 万元,较去年期末增长 15.42%,主要系公司利润滚存所致。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19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127.28 万元,每股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69 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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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上年同期收到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 2019 年 1-6
月支付的货款、职工薪酬及租金等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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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
约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
120907891510703
公司 支行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
10966000000373094
公司 支行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
44050147004209866666
公司 岗支行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
3602089129200232269
公司 岗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
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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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
异常;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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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6 层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传 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
联系人:袁琳翕、张冠峰、张华熙、李志斌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广州方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袁琳翕、张冠峰,具体情况如下:
袁琳翕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
裁,保荐代表人。具有八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沃
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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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安国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皖
能电力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业矿业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
榈园林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州浪奇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发股购买资产项目、越秀金控 2017 年发股购买资
产项目等。
张冠峰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
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担任深圳光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项目、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项目、白云山非
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完成了中材科技非
公开发行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顺丰控股借壳上市项目、华侨城 A 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旋极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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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的承
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
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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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7)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
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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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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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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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
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
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五)发行人股东松禾创投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松禾创投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
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若
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
(3)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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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六)发行人股东易红琼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易红琼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若发行人
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七)发行人股东、监事夏登峰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监事夏登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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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发行人股东叶勇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叶勇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九)发行人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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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十)发行人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高强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高强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
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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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十一)发行人间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佘伟宏的承诺
发行人间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佘伟宏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
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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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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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
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触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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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
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
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
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
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
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触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
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20%,12 个月内累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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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③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10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
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12 个月内累计
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③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
施该方案。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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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
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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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
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
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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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所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
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
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广信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做出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做出的承诺,除遵守具体承诺的
约束措施外,约束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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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
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
因;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品种等;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
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
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
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
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
和原因;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
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
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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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发行人律师查验,本次发行涉及的上述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已由相关
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其
作出上述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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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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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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