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1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2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1 号),同意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邦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77,6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人民币 98,560,377.3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9,039,622.6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7-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
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与保荐机构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8月1日分别与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 异 。 截 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 ,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979,039,622.63元,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专户用途
招商银行股
挠性覆铜板
份有限公司
120907891510703 551,946,323.62 生产基地建
广州开发区
设项目
支行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
10966000000373094 202,060,049.85
广州开发区 设项目
广州方邦电 支行
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
屏蔽膜生产
行股份有限
3602089129200232269 132,512,793.17 基地建设项
公司广州萝
目
岗支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补充营运资
44050147004209866666 92,520,455.99
公司广州萝 金项目
岗支行
合计 979,039,622.63 --
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7,6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98,560,377.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039,622.63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
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
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八)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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