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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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19]第001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2019 年 9 月 16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19年9月
16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A5栋第六层公司会
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苏陟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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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8,189,77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7.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38,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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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8,238,5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8,797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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