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联瑞新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4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49.34 万股,发行价格为 27.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8,634.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 6,847.92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51,786.07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审验,并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具了
“广会验字[2019]G1703235056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本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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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包括“硅微
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硅微粉生产线智能化升级及产能扩建项目”、“高流
动性高填充熔融硅微粉产能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
金项目”。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议案,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9,380.20 万元及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包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
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
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 6,900 万元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9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
为 29.59%,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关于“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承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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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联瑞新材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意见如下:
联瑞新材此次以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保荐机
构同意联瑞新材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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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 杨 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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