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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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625 号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联瑞新材《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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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决议召集,联瑞新材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
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2日下午14点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
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公司东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联瑞
新材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年1月2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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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联瑞新材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14人,均为2019年12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联瑞新材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56,1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1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公司股份56,185,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16%。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5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联
瑞新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联瑞新材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
议并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为:同意56,1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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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联瑞新材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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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韩思明
陈志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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