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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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祥生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总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总量由 60 万股调整为 56.25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量由 48 万股调整为 45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2 万股调整
为 11.25 万股。
    综上,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同意以 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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