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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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2020 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
为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
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说明符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等
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
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
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
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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