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名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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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第一类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1 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 2019 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11 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301 名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 527.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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