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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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
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
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特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赛特新材
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如本次发行规模超
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证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了“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公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设立
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

    兴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09-2 室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15764048H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成立日期        2015 年 03 月 17 日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
     经营范围        资品种,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兴业证券 100%持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
省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兴证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兴证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00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兴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兴证投资签订的《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
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兴证投资同意按照
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
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
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
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
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的核查

       (一)发行人关于发行阶段相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赛特新材出具了《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阶段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对《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
将由本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
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的情形。

       (三)上市后本公司不认购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本公司不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
已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公司不存在选择使用非自有资金的投资
者参与战略配售、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六)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二)战略投资者关于发行阶段相关事项的承诺

       兴证投资出具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函》,对《业务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本次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五、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本公司不存在与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件;

    七、发行人将不会在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

    十、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过程的自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战略配售过程进行了自查。经查,在向战略投资者
配售股票的过程中,兴业证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
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未承诺对承销
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
入战略投资者的行为;配售过程中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涉及的除上述两项
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人和兴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并对战略配售
过程进行了自查。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过程
中,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兴证投资工商登记文件、银行凭证、董事会决
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
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兴证投资,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兴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子公司,跟
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
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不超过发
行公开发行股份的 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
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
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合法有效。

    4、兴证投资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兴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
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5、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
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6、按照《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中确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
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和“专业投资者 III”3 个类别。普
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最低类别)”、“C1-保守型”、
“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等六种级别。
科创板 IPO 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相对积
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阅了兴证投资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兴证投资
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 I,且提供了
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资料,包括:1、《投资者参与认购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4、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兴证投资
属于专业投资者 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
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相关规定;跟投主体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
定;且不存在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
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跟投主体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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