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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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目录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修订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 30
议案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 41
议案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 45
议案五《关于制订的议案》 ..................................................... 49
议案六《关于补选李俊华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
议案七《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53
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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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
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
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
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
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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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部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
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
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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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5 日 9:30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2020 年 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会议召集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制订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补选李俊华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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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
公司公告为准)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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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奥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做以下调整:
序号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
1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制定本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2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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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计,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以下“提供担保”事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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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此款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7、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投资、决策行
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以下几种情形的关联交易,
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
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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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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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个月内召开。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个月内召开。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新增: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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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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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5 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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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 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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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8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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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提案
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本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八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
9 会。 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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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的其他用途。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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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11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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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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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露临时提案的内容,包括提出临时议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已经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新增议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14 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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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
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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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
职等个人情况;
16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戒。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单项提案提出。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17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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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召集人等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18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 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
因。 因。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
19 删除
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会。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20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的,视为出席。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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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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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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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23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或个人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 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以下材料: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应由法 (一)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
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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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持股证明;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二)个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
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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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一)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
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
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二)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
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
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
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
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
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
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25 明下列内容: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一)代理人的姓名;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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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票的指示; 载明下列内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一)代理人的姓名;
限;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位印章;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
有)应当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依据董事会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26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应当终止。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27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28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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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29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0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3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为准。 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32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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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 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 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
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33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 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
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 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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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
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
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34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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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用。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35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36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新增: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37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38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未填、错填、未署名、字迹无法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计为“弃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39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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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新增: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40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41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42 删除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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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3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删除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
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44 删除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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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姓名或名称; 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5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份总数的比例;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点和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的答复或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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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内容。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46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止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47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48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49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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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
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
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50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51 “内”,含本数;“过”、“低于”、 “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
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52
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
53
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
54
会负责解释。 会负责解释。
上述规则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
要求,也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修订后的《山东奥
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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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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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奥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董事会议事规则》
做以下调整:
序号 《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1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2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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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事由; 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时限、地点和方式; 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
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召集董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监管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并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董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并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3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部门报告。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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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权限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下列非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其中,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董事会
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其
4 删除
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董事会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后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其中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董事会还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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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董事会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其中交易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的,董事会还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
的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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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交易;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5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审慎地发表意见。
6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
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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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
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7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
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事表决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统计。
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采取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进行统计。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8 进行统计。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其他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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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除本规则第 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 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
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9 同意的,从其规定。 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本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除本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
关提案回避表决: 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
情形; 情形;
10 (二)交易对方;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 文件、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回避的情形;
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四)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36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接控制权的;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士。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
11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
别规定 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公司利润分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本公司利润分
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12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
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37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
理 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13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14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
15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 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
16
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 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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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 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
责任的重要依据。 责任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的情况; 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
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 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
17 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18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
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39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录的内容。
新增: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19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
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上述条款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也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规范运作。修订后的《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
请查阅。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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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奥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监事会议事规则》
做以下调整:
序号 《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会议。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公司章程、
1 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公司章程、
的决议时;
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的决议时;
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4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事项: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事项: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的客观事由;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的客观事由;
2 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议日期等。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
议日期等。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议的通知。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
议的通知。
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开。 开。
3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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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邮件或者电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子邮件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 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4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议。 列席监事会会议。
新增: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5
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6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行情况。
7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43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负责保管。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年以上。
上述条款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也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规范运作。修订后的《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
请查阅。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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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4 号)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6.17 元。募
集资金总额 52,3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627.92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45,712.0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第 7830
号《验资报告》。股本由人民币 5,728.3584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728.3584 万元。
同时,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序
《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公司由北京奥福(临邑)精细
司由北京奥福(临邑)精细陶瓷有限公
陶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北京
司依法变更设立,北京奥福(临邑)精
1 奥福(临邑)精细陶瓷有限公司的
细陶瓷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
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发起人;公司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1400692032176X 营业执照。
91371400692032176X 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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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交易所上市。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3
万元。 币 7,728.3584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集中存管。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额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的名称
5 元,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或姓名)、认购股份数额、
认购股份数额、认购比例如下:
认购比例如下:
4 红桥创投
4 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6
均为普通股。 77,283,58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限; 议期限;
7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案;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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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日下午 3:00。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8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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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内
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
相关事项。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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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制订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由于本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规范要求,公司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草拟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也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规范运作。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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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补选李俊华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8 日收到独立董事王务林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与
公司共同参股设立的稀土催化创新研究院(东营)有限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
为防范独立董事独立性缺陷,王务林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委员职务。王务林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王务林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切实保障了股
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对王务林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
感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王务林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一,因此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王务林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经公司董事长潘吉庆提名,补选李俊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
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李俊华先生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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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1、李俊华先生简历。
李俊华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学博士、环境工程博士
后,现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中国原子能科
学研究院实习研究员;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任清华大学博士后;2003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2007 年 1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
与工程系教授。现任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2017 年
1 月至今任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德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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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王务林先生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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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在 2018 年及
以前年度审计工作中的优良表现,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
价格洽谈确定审计报酬。
拟续聘机构情况:
企业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成立日期:2013-12-10
合伙期限:2013-12-10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度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
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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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
申请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授信项下的融资种类包括但
不限于本外币借款、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
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业务等。在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
融资金额,公司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具体业务时仍需另行与银行签署相应合同。
具体的额度分配、额度有效期及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期限、币种、利率、费率等条
件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
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
司承担。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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