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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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
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东奥福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0 年 1 月 15 日 9 点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 1 -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11: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 9:30 在山东奥福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吉庆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1,091,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53.1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 -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5、《关于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补选李俊华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
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
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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