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近日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寄来《民事起诉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苏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起诉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
及公司、余海峰等。经向苏州中院电话核实,苏州中院已受理本诉讼。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余海峰
被告五: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由
2019 年 4 月,中信苏州分行与美生元共签订了四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约定美生元向中信苏州分行借款合计 7,600 万元,期限为一年或在一年
内分批还款。
2019 年 1 月,中信苏州分行与聚力文化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聚力
文化在最高债权数额本金 9,500 万元和其他费用之和的范围内为美生元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3 月,
中信苏州分行与余海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余海峰在最高债权数额
11,400 万元的范围内为美生元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期间产生的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 年 3 月和 4 月,中信苏州分行分别与公司下属子
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奇思妙想”)、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聚力传媒”)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天津点我、苏州奇思妙、
新聚力传媒对美生元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4 月,中信苏州分
行与新聚力传媒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份,与美生元、天津点我、
苏州齐思妙想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份,约定新聚力传媒、美生元、
天津点我、苏州齐思妙想以应收账款为美生元的相关债务做质押担保。
因部分贷款到期后美生元未及时还款,中信苏州分行宣布上述合同下的贷款
全部提前到期,美生元及相关被告未按期足额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美生元归还中信苏州分行借款本金合计 71,895,005.5 元及欠息合计
93,873 元(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中信苏州分行就以上债权对美生元、天津点
我、苏州齐思妙想、新聚力传媒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美
生元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请求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苏州中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6)中补充披露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
事项。剔除该项诉讼,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
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4,345.07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的情况公司已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条
“诉讼事项—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公
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美生元已将在中信苏州分行的全部借款计入负债并在持续计提利息。美生元
目前资金紧张并涉及多项借款合同纠纷,如不能尽快妥善解决,可能会影响到公
司装饰贴面材料业务的正常经营。公司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美生元涉及的相关纠
纷,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