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黔天筑法意见字第 70 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晓海、陈乔飞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
书见意律法
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公告了《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根据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2月24日(星期一)上午十时;网络投
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上午9:15至2020年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7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
持有公司 845,261,101 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59.8966%。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4,209,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98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书见意律法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
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
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470,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1,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正文完,下接签署页)
书见意律法
(本页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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