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聚灿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中,由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故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3 人,其 2019 年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3 名股权激励对象的的解除限售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2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63.4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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