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0-00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8 号)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5,6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40,420,754.7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5,179,245.28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22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
翠微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2020年2月22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账户金额(元)    对应募投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发动机尾气后处理
 1                              34050176650800000598   189,000,000.00
         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                                             产品升级扩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                              34050176650800000599    98,552,830.1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                                56910188000024762     86,000,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池州分行

                         合计                          373,552,830.18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179,245.28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

     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
     (以下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76650800000598,截至2020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189,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76650800000599,截至2020年01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3,713,207.55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甲方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
     方承诺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永新、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
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
下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910188000024762,截至 2020 年 0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86,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甲方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
方承诺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永新、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翠微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艾可蓝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