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
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现行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依据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方案合理,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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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202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