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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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012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2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89,052,86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1.50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5,220,94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68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4,27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27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反对1,000,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88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0%;反对39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_________________ 熊 洁_________________
    
    何子楹 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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