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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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0-0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2月11日召开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30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谭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14,273,81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3696%。其中出席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93,453,316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8.4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5,220,94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8684%);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为20,820,501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0.4031%。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股份25,169,70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8626%。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273,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3,272,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328%;
    
    反对1,000,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67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3,881,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70%;
    
    反对392,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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