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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仕珺、刘倩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H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3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公司四楼4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0,323,417股(包括H股共109,349,08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省交投签署<施工工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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