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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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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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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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中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汇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延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延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原定于2020年2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2月11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在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力新先生出席并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上午
    
    法律意见书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09:15至2020年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
    
    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汇中股份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2,046,237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046,23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0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汇中股份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汇中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46,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10,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046,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10,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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