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0-00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4日 在《证 券 时 报》《中 国 证 券 报》《香 港 商 报》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号、2020-008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25人,共持有337,628,63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7,959,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9,669,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09,521,742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106,892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提案1、2。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5,77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7%,反对1,85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238,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132%,反对1,85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98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708,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1,8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8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6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1%;反对4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5,784,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9%,反对1,8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24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0307%,反对1,8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9048%,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644%。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708,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1,7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8%;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7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8%;反对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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