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 东 海 埠律 师 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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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0755)82990246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海埠法意【2020】-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铁刚、李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本所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20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注: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远程通讯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远程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2月11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2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7】人,代表股份【177,23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6】%。其中:(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569,560】股;(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153,95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限制人员流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法到现场参加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人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参会。海埠律师认为,此次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参会的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限制人员流动,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到现场参加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人员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参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同日的公司公告。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可参加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的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 17,723,510 17,637,710 99.5% 85,800 0.48% 0 0
体股东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15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反对【85,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周铁钢
李 鹏
单位负责人:
孔亚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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