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号
方天亮:
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董事兼财务总监,你于2月4日至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英维克股票16.70万股,成交金额458.74万元,并于2月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99万股,成交金额55.01万元。
你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8.1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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