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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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王冬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华亭,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时任董事;
    
    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邓飞,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7月至9月,因*ST德豪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ST德豪8.2177亿元募集资金被银行划扣,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41.73%。同时,*ST德豪违规使用募集资金0.31亿元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ST德豪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8.5277亿元。
    
    二、2018年2月12日,*ST德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ST德豪使用不超过9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后,*ST德豪未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90,000万元归还至*ST德豪募集资金专户。
    
    *ST德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条、第6.3.8条的规定。
    
    *ST德豪时任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冬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德豪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李华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德豪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德豪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德豪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冬雷、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时任执行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邓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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