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麦趣尔大道(66区2丘10栋5楼),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尔”)控股股东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尔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7月2日至7月4日期间,麦趣尔集团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其持有的麦趣尔股票1,223,400股,占麦趣尔总股本0.71%,减持金额14,541,326元。麦趣尔集团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麦趣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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