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苏州工业
园区元禾原点智能叁号、医疗叁号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投资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智能叁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智能叁号”)、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医疗叁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医疗叁号”)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智能叁号、医疗叁号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陈美凤 刘纪鹏 杨海坤
2020年2月4日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苏州工业
园区元禾原点智能叁号、医疗叁号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智能叁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智能叁号”)、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医疗叁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医疗叁号”)暨关联交易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智能叁号、医疗叁号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独立董事:陈美凤 刘纪鹏 杨海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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