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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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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