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0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董事长郭英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李玉昆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132,912,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32,673,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8,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020,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2,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8,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727,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4%;反对181,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6,836,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52%;反对181,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702,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2%;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0,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34%;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93,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7%;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76%;反对20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萃华珠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