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20)第6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20年2月6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的要求,为使投资者安全出席会议,响应各地防止疫情扩散的要求,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变更后,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时~ 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30时~11:30
时和13:00时~15:00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93,715,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1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3,715,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1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522,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522,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6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晓宁先生、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投票结果: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 93,608,602 99.8856% 是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 93,628,602 99.9069% 是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当
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选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 8,415,402 98.7422% 是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 8,435,402 98.9768% 是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为乌拉圭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3,715,846 93,483,546 99.7521% 232,300 0.2479%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522,602 8,290,302 97.2743% 232,300 2.7257% 0 0.0000%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3,715,846 93,510,346 99.7807% 205,500 0.2193%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522,602 8,317,102 97.5888% 205,500 2.4112% 0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