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李新霞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冯文清先生、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冯文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冯文清先生、王传东先生、李鹏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的聘任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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