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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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ylandslaw.com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4日下午收市时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4,540,8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6044】%。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94,540,46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471,10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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