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陈锦鸿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我们认为陈锦鸿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经审阅陈锦鸿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了解,陈锦鸿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锦鸿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0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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