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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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0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675.97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序 诉讼涉及 进展
    
     号      案件编号       申请人/原告   被申请人/被告   诉讼类型     金额     情况
                                                                    (万元)
         (2019)粤0310    深圳市丰泰顺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尚未
     1      执保869号      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1,785.63   开庭
                                                                               审理
     2   (2019)粤0306   深圳台纬电源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11.34     已调
           民初39990号     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解
         (2020)沪0115    浙江田中精机  法视特(上海)  买卖合同              尚未
     3     民初6681号      股份有限公司  图像科技有限公    纠纷      59.00     开庭
                                               司                              审理
                                         深圳市远洋翔瑞
                           深圳市中小企   机械有限公司                         尚未
     4   (2020)粤0304   融资担保有限  浙江田中精机股  合同纠纷    820.00    开庭
           民初8764号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审理
                                             龚伦勇
                                              彭君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9)粤0310执保869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 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进展情况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8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856,301.86元为限。目前尚未收到除(2019)粤0310执保869号执行裁定书外的其他诉讼资料。
    
    (二)(2019)粤0306民初3999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进展情况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2019)粤0306民初399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远洋翔瑞分3期向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401元。尚未收到除(2019)粤0306民初39990号民事调解书外的其他诉讼文件。
    
    (三)(2020)沪0115民初668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90,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6,088.72元(暂计算至提起2019年9月5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款之日);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以来就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自动检测设备和系统。
    
    2016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编号为:FS16-112301)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台液晶屏检测系统,合同总价为2950000元(含税),合同条款以原告出具的报价单(单号:ZJC201611016)为准,报价单约定付款条件是预付20%,交货后付60%,验收合格后付20%;交货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由原告交付至被告指定的工厂。
    
    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生产合同约定的设备并于2017年2月23日送货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8号并负责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同月28日被告出具《验收报告》。被告已经支付合同金额80%的货款2360000元,剩余合同金额20%货款590000未支付。
    
    综上,被告向原告购买的案涉设备均为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生产、送货并安装调试至设备正常运行,针对使用过程中的被告的新增需求,原告亦积极履行优化改造和维修保养义务。截止起诉之日,案涉设备已经正常使用2年有余,质保期也均已届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所欠货款为59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催促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均以设备没有完成整体验收等借口拖延拒绝付款,且被告多次承诺的付款时间和付款计划也未能实现。被告的拖延并拒绝付款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6日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20)沪0115民初6681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20)粤0304民初87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 龚伦勇
    
    被告四 彭君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未受清偿的贷款本金82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一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以下简称“贷款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与贷款行签订了编号为44008995100218096007的《小企业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受被告一委托,依照与被告一签订的深担(2018)年委保字(2316)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与贷款行签订了编号为44008995100910896007001的《保证合同》,同意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被告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原告、被告一签订了深担(2018)年反担字(2316-1)号《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意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时,被告三、被告四也与原告、被告一签订了深担(2018)年反担字(2316-2)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意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
    
    2018年11月28日,贷款行如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19年11月28日,贷款到期,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11月29日,借款人欠贷款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20万元,同时,贷款行向原告发送《代偿通知书》要求原告代偿。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未受清偿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2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照《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告,但均遭到各被告的拒绝,严重损害原告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于2020年5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号为(2020)粤0304民初8764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099),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沃尔夫欠付货款115,800元,请求判令沃尔夫立即支付货款115,8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61,949元并按照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为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由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800元。
    
    (2)2019年6月6日,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970,565.64元,且拒绝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接收100个排水箱。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970,56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22.51元,并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接收100个排水箱支付货款73,060.34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提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价值1,056,948.4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9319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保全请求。2019年12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05,367.85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收排水箱100件并支付货款73,060.34元;驳回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2019年7月31日,济南华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6,404,895.87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6,404,89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6,404,895.87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1010003052300,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 10864000000822035,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的冻结。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2019年9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济南华阳货款6,404,895.87元;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3期向济南华阳支付,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并于第二期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3492元;3)济南华阳于收到第一期货款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19年11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310民初2454号之一),同意应济南华阳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 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
    
    (4)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龙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86,56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86,560元及拖欠货款利息至付清全部拖欠货款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为25,070.94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深圳市龙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向远洋翔瑞退回货款62,640元;驳回深圳市龙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龙之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2019年4月16日,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货款10,500,60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10,50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1,790.52元,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并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10,780,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44389991010003052300)、远洋翔瑞所持有的沃尔夫100%股权进行了冻结。2019年5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保1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10,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1513号),判决:(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99,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499,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2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传票。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6)2019年7月27日,东莞市和晖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被告一)、沃尔夫(被告二)欠付货款1,769,980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沃尔夫连带支付货款 1,769,980 元及违约金(以1,769,98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由远洋翔瑞、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同时对远洋翔瑞银行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对21台自动精雕机进行了查封。2020年1月8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7)2019年8月20日,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货款人民币2,232,599元,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2,232,599元及利息,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保全费。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232,5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8)2019年12月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受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田中精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补偿金213,079,400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目前,尚未审理。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价值225,288,850.00元的财产。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25,288,850元为限。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10执保906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84.65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29,144.74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1,080,000股(其中791,001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彭君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3.3909%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31.7854%的股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其余已披露诉讼案件尚未发生最新进展。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部分仲裁、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审理完毕,该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已判决的案件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远洋翔瑞该等仲裁诉讼案件,以降低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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