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满足其下属公司深圳力合报业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报业”)的资金需求向力合报业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力合报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力合科创向力合报业提供2年内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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