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过对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公司聘任贺臻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姚正禹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别力子先生、成若飞先生、彭晓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杨任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于喆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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