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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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SHF20170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吕维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0年1月17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为更好配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召开。2020年2月3日,公司发出《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应于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9栋6层会议室召开。但因自股权登记日起无股东进行股权登记或要求参加现场会议,会议当天除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外也无其他股东到达会议现场,为避免人员聚集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工作,公司临时决定参会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两点如期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
    
    9: 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参会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同时也为公司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该等人员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身份)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11,4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879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53,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307%。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2020年1月17日、2月3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因无股东参加现场会议,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3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9%;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3%;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3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9%;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3%;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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