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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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20-01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9栋6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佳云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影响,本次会议除部分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外无其他股东到达会议现场。为避免人员聚集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工作,公司临时决定参会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同时,为提高视频会议的效率、便于计票,该等人员中的股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5,711,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20,953,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73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第一项决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9%;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1,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3%;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9%;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1,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3%;反对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莹律师、吕维斯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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