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平西、许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平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许军,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贵”)董事张平西、许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3日为ST金贵原预约披露三季报日期,2019年10月31日为实际披露日期。2019年9月25日至9月30日,张平西共计卖出ST金贵股票3,039,910股,涉及金额1,739.22万元;2019年9月25日,许军卖出ST金贵股票1,739,309股,涉及金额1,058.12万元。张平西、许军在ST金贵定期报告原预约日前三十日内卖出ST金贵股票,构成敏感期交易。
张平西、许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张平西、许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平西、许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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