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鲁永先生因故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吴少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0年1月3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8,218,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10,668,434股的39.5996%。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  (股)    (%)
      1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319,929,384     100          0          0        0         0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或者无关联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                (%)    (股)    (%)
      1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    60,014,000     100         0         0         0         0
               关联交易的议案
    
    
    注:上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乐敏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鲁烽___________
    
    苏凌蓉___________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露笑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