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红太阳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前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邦制药”)签署“红太阳牌75%乙醇消毒液”产品全国独家总代理框架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本次红太阳与江苏中邦制药签署“红太阳牌75%乙醇消毒液”产品全国独家总代理框架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红太阳与江苏中邦制药签署“红太阳牌75%乙醇消毒液”产品全国独家总代理框架协议事项,是公司发挥自有优势,主动作为,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抗疫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支援和保障,利国、利民、利企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签署“红太阳牌75%乙醇消毒液”产品全国独家总代理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亚梅
黄 辉
涂 勇
签署日期: 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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