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4,000万元(人民币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 王正鹏 张鹏洲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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