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向大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向大股东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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