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不涉及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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