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9名调整为17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46.50万股调整为532.50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的176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7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0年2月10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532.50万份股票期权。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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